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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租妻在宁波典妻双方有媒证订契约载明典租期典租价一般一至

2022-06-08 05:58:45 发布 浏览 512 次

典妻、租妻在宁波,典妻双方有媒证,订契约,载明典租期,典租价。一般一至二年为租,三五年为典。典租价以妇女年龄大小、期限长短而定,但必须具有生育能力。出典者或因久病负债累累,或因家贫度日艰难,或因逼还赌债。受典者因有其妻久未生育者,也有独身穷汉为求子嗣而无力结婚者。典妻进门,以薄酒谢媒,不举行仪式,所育之子归典方,其继承权须宴请亲族长老获得认可方为有效。典妻期满回原夫家。也有夫死,为生活所迫,妻自典他人者。在典妻期限内,典夫来典妻家住宿,丈夫回避。新生之子,归典夫所有。满月后,小孩由典夫抱走,另寻奶娘抚养。若让典妻抚养,要另加养育金。在典妻期间,典妻与原夫亦同居。另一种情况是把典妻接到典夫家住,形同偏房。

在奉化,一些家庭的妇女在丈夫亡后,家无恒产,难以度日,无奈将己身典与他人为妻,以获得钱和谷子养活子女,维持生活。

在衢县,多数出于男方游手好闲,赌博欠债,无力偿还,无奈之下,把妻子典当给人家。一般典期为一年。在典期内所生孩子,归典者所有。典期满,典妻则要回原夫家,俗叫“留子不留妻”。典妻地位极低,典子一般有继承权。

在湖州,一方为多年不育或只生女儿者,一方为家境贫困生计无着者,经中人撮合,立下文契,并由典夫出钱财或田地给原夫家,议定年限。在年限内,典妻住在典夫家或仍住原夫家中,典夫去宿夜时,原夫回避。在典期间,生下男孩归典夫,姓典夫的姓。

在绍兴城乡,典妻、租妻陋俗一般发生在下层社会。把妻子典(或租或卖)给他人,主要是为生活所迫,也有少数是赌棍、懒汉之流,为支付赌博等不正当费用,把妻子当做商品典给他人。受典人或是没钱娶妻者,典租他人妻子作暂时的安排;或是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有的受典人是单身汉,也有的虽有妻室,但未曾生育。典妻、租妻、卖妻都要有媒证(或中人),要立契约。在契约上写典租价格、典租起讫时间等条款。在典租期内不得与原来的丈夫同居,甚至不准往来,所生育的子女应归受典人所有。期满,妻子可回原夫家生活,也有无意回前夫家的。若是后者,受典人可与其前夫商谈,再出一笔钱,续典续租甚至买断。一般租妻较短,租费较低;典妻期限较长,典金较高;卖妻的话,一旦契约生效,也就与原来的丈夫脱离关系,价格当然更高。在嵊县,旧时有钱人家妇女,长年不育,丈夫征得妻子的同意,经中间人推荐,向穷汉典妻。

在浙南地区的温州,如永嘉县山区,过去一直流行着典妻婚。四十年代,在该县太石地方,有个潘某某,手头攒了些钱,因为没有儿子,认为不能传宗接代。后来,在邻乡浮林村一户贫苦人家,典来一个妇女,住在家里。一年后,典妻生了个儿子。孩子仅三岁时,就被原来典夫正妻吵得无法安身,只得回归浮村老家。现在典娘与正娘均已亡故,其子已多岁,其父九十多岁仍健在。又如民国年(),永嘉县有个农民叫林水柳因家中子女多,生活困难,无奈把妻子吴氏典给曹棣地方黄茂杰为妻,每年典价仅燥谷五百斤。又,民国三十七年(),农民张阿旺将自己妻子典给杨林镐生儿育女,典妻价仅京谷一千三百市斤,一次收足无存。

据民国二十年()一项调查资料表明,在浙江台州、天台、温岭、黄岩、玉环、临海等六县均有典妻习俗。其期限从五年到几十年不等。民间认为,年限短促,其所生子女,无母抚养,不易长大。当时典价十年,典金仅三十元,五年期者则十余元。当时,浙南有首民歌,也唱到典妻:

这个天下不平等,

财主酒肉吃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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