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下几章多讨论跟孩子领养和送养的问题本章论及不同的人家领养孩
此下几章多讨论跟孩子领养和送养的问题。本章论及,不同的人家,领养孩子的长幼时机有所不同:贫困者应该领养幼子,富人应该领养较大的孩子。其中的分析非常辩证而又合乎现实,可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典范,值得深深体味。
1.43 子多不可轻与人
多子固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轻以与人。须俟其稍长,见其温淳守己,举以与人,两家获福。如在襁褓,即以与人,万一不肖,既破他家,必求归宗,往往兴讼,又破我家,则两家受其祸矣。
儿子众多固然是人之所忧患,但也不能因为儿子多的缘故,而轻易送给别人。需要等他稍大一点,看他温厚淳朴、安分守己,再把他送给别人,这样两家都受福。如果还在襁褓之中,就将他送给别人,万一他长大了不肖,既已破败了别人的家业,必定希求认祖归宗,往往会兴起争讼之事,又来破败我的家业,这样两家就都受其祸害了。
本章讨论送养孩子的问题。孩子多的家庭,生活不容易,但也不能轻易送人,不然有可能给两家人造成祸患。其中所谈,也体现出作者深厚的阅历见闻。
1.44 养异姓子有碍
养异姓之子,非惟祖先神灵不歆其祀①,数世之后,必与同姓通婚姻者,律禁甚严,人多冒之,至启争讼。设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岂可不思理之所在?江西养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养之姓冠于其上,若复姓者,虽于经律无见,亦知恶其无别如此。
领养异姓的儿子,不仅祖先神灵不享用他的祭祀品,几代之后,必定还可能跟本来同姓之人通婚姻。关于禁止同姓通婚的法律禁令非常严厉,世人多触犯,以至于兴起争讼之事。假使别人不告发,官府不惩治,又怎么不想想天理所在?江西养子,不将养子生父的姓去掉,而是将养父的姓加在其上面,就好像是复姓一样,虽然法律没有这样规定,也知道这是厌恶领养异姓子而不加区别的现象。祖先神灵不歆其祀:指祖先神灵不会享用异姓之人的祭祀品。按《春秋左传》僖公十年载:“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僖公三十一年载:“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只有同一族类、同一血脉的后代子孙,祖先神灵才会享用其祭品。
本章讨论养异姓子的问题。作者从两个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一是祖先祭祀,领养异姓子有悖于祭祀的原理;二是同姓不婚的人伦和法律规范,领养异姓子有可能触犯这条法令。当然,今天的社会,对这两方面的顾虑已经比较少。但是传统考虑问题的思路方式,仍然值得重视。
1.45 立嗣择昭穆相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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